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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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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忠)应急罚〔2025〕(烟爆)1号 |
忠县博航办公用品经营部 |
忠县博航办公用品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决定给予罚款21000元;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忠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账号内 |
2025.4.2 |
忠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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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忠)应急罚〔2025〕(烟爆)2号 |
忠县腾锦烟花爆竹零售店 |
忠县腾锦烟花爆竹零售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决定给予罚款220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忠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账号内 |
2025.5.6 |
忠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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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忠)应急罚〔2025〕(矿山)1号 |
重庆友帮科创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友帮科创建材有限公司:矿井井下主水仓排水泵只有2台;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显示,1名铲车司机和3名驾驶员于5月2日4时16分-4时19分期间入井作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显示,5月2日6时50分主要通风机才开始运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决定给予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忠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账号内 |
2025.7.4 |
忠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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