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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5-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2025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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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重庆市忠县渝状元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忠县渝状元口腔门诊部) 9150**********T78J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卫生手所检菌落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1元以下罚款。 罚款 忠卫传罚〔2025〕8号 2025.12.2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康凡、冉栩帆
忠县白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50**********42XR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传罚﹝2025﹞9号 2025.12.2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康凡、冉栩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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